【摘要】 因一个孤立的字获罪,至少是近二三十年闻所未闻的。法院本应是最讲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地方,一个“*”字在民间一些地方确有其不文明的含义,但真的考究起来,却成了一个大问题:在我国的汉语言规范中,“*”字的本义是“拿着,握在手里”,引申为掌握(稳*胜券)、德行(*行)、用某种语言或方言说话(*广东话)、做事(*办)、弹奏(*琴)等等,就是不见注有侮辱的含义,如果较真起来,法院又如何引经据典来证实这个字是如何“直接侮辱”了司法工作人员?而“侮辱”一词的含义是“欺侮羞辱”,“侮辱”在法律上是一个罪名,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,公然贬损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而侮辱他人的行为一为暴力侮辱,二是言语侮辱,三是文字侮辱,前二者够不上,只能算是文字侮辱了,但一个字如何能诋毁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。而且侮辱行为必须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公然进行。此公是写在只有法官才能看到的上诉状,能算是“公然”?依我看,陈某某充其量不过是借此表达一下自己心中的不满意罢了,根本够不上“侮辱”司法工作人员之罪。 ]<]4e'&VO T!O-&q/&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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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“*”字不能承受如此严重的罪与罚。在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,许多矛盾都应从人民内部矛盾着眼,即便是遇到一些人眼中的所谓“刁民”,也应以教育说服为主,从而化解矛盾,促进社会和谐。就此事而言,法院如此处理,只能是加重当事人的愤怒怨气;如果“司法工作人员”能“心底无私天地宽”,在耐心解释判决依据的同时,晓之以理、动之以情,促使矛盾转化,令其诚敬悦服,改而按照规定程序争取自己的权益,法院和司法人员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的形象将发生根本的改观。 ?yH)tN}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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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*”字案男获释后再写5份含“*”字上诉状 "I(!5)? 2;A0L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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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河报5月12日报道 深圳的陈书伟以惊世骇俗的方式表现他的公益诉讼(本报于2006年11月和今年5月1日、7日曾有报道)。近年来,在陈书伟和广大电信用户的努力下,电信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,全国约8亿手机用户因此受益。 PDVr6cWZ0 -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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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释放后立即写申诉书 c4"o32f2U s&7(N'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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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8日,因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中仅写一“*”字而被拘留15天的陈书伟被释放后,闭起门来写材料。昨日下午,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了“撤销司法拘留决定和复议决定的申诉书”,请求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“(2009)深中法民-复决字第1-5号”复议决定书、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他所作的拘留决定书。 M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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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书伟说,他对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5个判决不服,在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分别写了一个“*”字,区法院以“严重侮辱司法工作人员,故意践踏国家法律制度,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”为由,对他作出拘留决定书并拘留15天。市中院对他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,这是违法和毫无道理的。 m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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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书伟向本报发来了2500多字的申诉书,其申诉的主要理由是: YP'>%K v 7h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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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状是写给市中级法院的,区法院无权以上诉状的内容拘留他,要拘留也必须由市中院作出拘留决定;区法院拘留决定书是4月8日作出的,而4月23日才对他作笔录,属于先判后审。 O2]"(#M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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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现代汉语词典》对“*”字的解释有8个,没有一个意思是侮辱的意思。“*”字只是表示一种愤怒的情感,充其量也只是“这德性”;“*”字即使属于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,参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40条规定,充其量是针对中级法院而不是针对某个审判员。故“*”字不构成对区法院工作人员的侮辱。如果区法院认为侮辱的人是该案件的原审判员,那么对陈书伟执行拘留决定的经办人就不应该是他们,他们应当回避此案的办理,而本案的经办人员偏偏就是原审判员。 1s$3/UQj i+.}.kM*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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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法院自2004年8月后剥夺了他的诉讼权,直到2006年3月才给予恢复,当事人没有受到任何处分。 =P_1N"V+ e~m9,@fr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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